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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核心考点4:教育法律救济

时间:
2021-12-15 16:38:44
作者:
黄老师
阅读:
来源:
辽宁教师资格网

  【导读】辽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为考生整理了辽宁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核心考点梳理,以下是辽宁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核心考点4:教育法律救济的内容,预祝所有考生都能取得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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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救济主要考察的内容为教师申诉制度以及申诉的范围,下面辽宁教师资格网给大家详细讲解。

  一.辽宁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二、辽宁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师申诉的范围(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申诉的范围包括: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以上就是辽宁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核心考点4:教育法律救济的全部内容,考生如果想获得更多关于辽宁教师资格证相关资讯,如辽宁教师资格证报名时间、辽宁教师资格证考试时间辽宁教师资格证报考条件、面试时间以及相关知识,敬请关注我们辽宁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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