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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2018年省考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时间:
2018-12-24 12:26:55
作者:
张老师
阅读:
来源:
辽宁教师资格网

  根据省《关于2018年全省教师资格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教师[2018] 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18年省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和范围

  (一)基本条件:

  符合《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学历、年龄和身体等条件要求,且能满足"考生户籍在本市"、"人事关系在本市"或"目前正在我市高校就读的学生"三个条件之一。

  (二)可申请的资格种类

  主要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统一由锦州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参加认定的人员范围

  本次认定工作的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1.省考笔试成绩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申请相关类别教师资格的;

  2.在职人员提供成教师范专业学历且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成绩符合理论免考条件,申请相关类别教师资格的;

  3.往届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首次申请相关类别教师资格的;

  4.取得《辽宁省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践能力测试合格证书》且成绩在效期内,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省考笔试、面试成绩合格并在效期内的人员。

  二、认定工作步骤

  (一)报名时间和方式

  1.网报时间: 9月13-19日

  2.报名方式: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段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自行完成网上申报。网上报名时,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考生要认真阅读网报的每一步提示,详实地填写个人信息,按流程完成网上报名,确认信息无误后再点击提交。

  (二)现场确认

  1.确认时间: 9月20-22日

  2.确认地点: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锦州市行政审批局)一楼。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2号(市府路与凌西大街交叉路口东北方向)。

  3.现场确认需提交的材料:按"附件2"内容提交,其中《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请相关考生下载并使用"附件3"。

  (三)缴费

  依据《关于调整我省教师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6]6号)规定,经现场确认材料审核通过且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人员,需缴纳180元测试费(收费方式为现场缴费)。

  (四)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1.测试时间。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拟于10月份进行,具体时间安排考生可通过"锦州教育网"进入主页上方的"教师资格"导航栏查询有关通知,请考生提前做好测试准备。

  2.测试人员范围:

  ⑴省考笔试成绩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申请相关类别教师资格的人员;

  ⑵在职人员提供成教师范专业学历且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成绩符合理论免考条件,申请相关类别教师资格的人员。

  除上述人员之外,其他符合条件申请参加认定的人员不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五)体检

  能力测试工作结束10天后,申请人可进入"锦州教育网"—'教师资格'导航栏查询测试结果。测试合格人员持《辽宁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见"附件4"(请注意: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请下载使用幼儿园类别专用的体检表,见"附件5"),自行到本市具备三级甲等资质的医院体检(申请人自选符合条件的医院,认定机构不负责指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体检结果上交到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现场确认窗口的工作人员。

  三、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根据省《通知》要求,2018年是幼儿园、中小学(包括中职)省考教师资格面试工作最后一年;从2019年开始,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考生都需要参加国考笔试、面试。

  2. 按照《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同一申请人不能重复申请同一种类、同一学科的教师资格。

  3.申请人的网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无误,如与现场确认提交材料不符,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且后果自负。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此表在网报提交信息成功后自动升成)必须为双面打印,左上角装订。《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此表在网报提交信息成功后自动升成)中的"单位意见栏",公办在职教师和民办正式聘用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其他人员加盖户籍(人事关系)所在地街道、社区或派出所印章。

  5.非在职教师(是指公办学校教师和民办学校正式聘用教师之外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需独立完成辽宁省统一要求的《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内容全部为手工填写,见"附件3"。

  6.有关本次省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所涉及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均以本网站通知内容为准。

  本次认定工作由锦州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电话:2125305。

  锦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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