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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2018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时间:
2018-12-24 11:12:27
作者:
刘老师
阅读:
来源:
辽宁教师资格网
  为贯彻落实《教师资格条例》,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根据《关于2018年全省教师资格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教师﹝2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大连市2018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特别提示

  请申请人认真阅读理解本公告,并按照要求进行网报和现场确认,并下载使用本公告附件资料。因申请人没按要求操作造成的认定失败由个人负责。现场确认须申请人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确认。认定工作流程: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审核—公布认定结果—发证。

  二、认定对象

  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

  2.人事关系在本市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外省市生源学生)。

  注:本市是指包含大连市区及所辖县区市;秋季认定不受理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大四、专科大三,以及非全日制在读学生申请。

  三、认定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申请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注: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

  持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党校、军校等学历证书申请,需经学信网获得认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

  持军队院校学历的军籍人员另需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持军队院校学历的非军籍人员另需提供招生入学时新生录取名册(新生录取名册可在当年就读学校招生部门档案中复印后盖章,不可以录取通知书代替)。

  持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视为有效。

  3.考试成绩条件: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的人员(以下简称国考人员);已取得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在规定有效期内),并通过教师资格面试,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省考人员)。2015年12月31日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生(不含国外师范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一致的教师资格,无须提交国考或省考成绩合格证明,只要在校期间修完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且完成教育实习,可直接申请认定。

  4.专业条件:省考人员申请认定的学科应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5.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包含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和师范教育类“五大”)人员须必修教育学、心理学且成绩合格;

  (2)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参加辽宁省相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2016年及以后取得有效);

  (3)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6.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的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2003年6月15日后取得的普通话证书有效)。

  已通过普通话考试且成绩合格,尚未取得有关证书的,应提供普通话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主办单位盖章,自出具日至现场受理日1个月内有效)。领取教师资格证书时,须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普通话证书遗失的,请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之后再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

  7.教育教学能力条件: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须具备与所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学科相一致的、20周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如申请高级中学语文教师资格,须在高中从事过20周以上的语文学科教育教学实践,其它依此类推)。

  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生和申请中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需提交20周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材料。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生如果申请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不但需要提交国考或省考成绩合格证明,还要提交与申请资格种类相一致20周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材料。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职教师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须有20周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历(小学、初中不限);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须有20周以上高中教育教学实践经历。

  8.身体条件:申请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四、认定工作安排

  (一)网上报名

  网上申报时间:9月20日-26日7:00—24:00。报名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网上申请上传照片为蓝底或红底。国考人员请务必点击“参加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其他人员请务必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二)网上报名要求

  1.选择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其中:国考人员、省考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本人面试科目一致;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所学专业一致。

  2.选大连市教育局为认定机构。

  3.选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为现场确认点。

  4.根据网站提示和说明,如实填写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信息,上传照片(蓝底或红底),核对无误后提交申请信息。

  5.网报结束后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A4型纸,双面打印)。

  (三)现场确认

  已完成网上申请的人员到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F区教育局窗口(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现场确认。工作时间:8:30-11:30,13:00-16:30。具体安排如下:

  现场确认时间:10月11日-19日(不含休息日)。

  (1)幼儿园:10月11日。

  (2)小学:10月12日。

  (3)初中:10月15日。

  (4)高中:10月16日-18日。

  (5)中职:10月19日。

  (四)现场确认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大连户籍的申请人员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A4型纸,双面打印)(在报名网站报名后方可下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3)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仅需复印户口本第1页及申请人信息页;集体户口仅需出具由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证书遗失的可以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并加盖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5)《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见附件2)。(说明:①体检时间为认定工作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1个月内有效,超期无效;不指定体检医院,大连本地、外地医院均可,必须达到二级甲等(含)以上。②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自行到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进行体检。③体检完毕后,体检医院应在《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上完整填写全部检查项目结论,医师签字,体检医院盖章确认。如有漏检或检查项目无结论的,以及体检医院没有加盖公章的,则体检结果无效。⑥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通知要求,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申请人员务必按要求体检。

  (6)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2003年6月15日后取得的普通话证书有效)。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报名网站下载,其中“评价意见”一栏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盖章;非在职人员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盖章,居委会、村委会填写盖章无效;在读学生由院校填写盖章,院系或其他单位部门盖章无效。)

  (8)成绩合格证明(①国考人员提交《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②省考幼儿园人员提交实践能力测试合格证明,国考人员无须提交。③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提交在校期间必修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单及毕业实习成绩单原件、复印件,成绩单中未注明教育实习成绩的,还需提交在校期间的教育实习鉴定表。以上材料可取自申请人的人事档案。

  (9)与申请资格种类一致的、20周以上教育教学实践证明(见附件1)。(说明:①教育教学实践证明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印发的《辽宁省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实践考核办法(试行)补充规定》(辽教发[2008]74号)填写,其中,实践不少于20周、听课不少于50节、讲课不少于20节,完成班主任工作和教育研究论文;实践证明要有实习学校校长和实习指导老师签字,并加盖实习学校公章。在实习学校盖章处留学校或指导教师联系电话以备核查。②在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实践证明无效。③实习时间可以不连续,认定工作截止日期之前两年内累计20周即可;实习地点不限大连本地。《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手写、打印均可,主要包含4节听课记录表、4节讲课教案设计、了解个别学生报告、班级管理计划及实例等内容,其余46节听课记录表、16节讲课教案设计按要求准备以备核查。)

  (10)承诺书(见附件3)

  (11)近期小2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教师资格申请表》粘贴照片、网上申请上传照片同底版(蓝底或红底),现场确认时装入由工作人员提供的纸袋内,并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申请资格种类、手机号码)。

  2.人事关系在大连的申请人员

  申请人员不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需提供本人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复印件,以及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原件(认定当月或前月有社保缴费证明即可),并加盖社保单位公章,其他材料同大连户籍申请人员。

  3.在大连或外省市高校就读的申请人员

  本市户籍在本市或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申请人员,须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外省市在读学生不用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须提供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研究生主管部门)开具的在读证明原件(自出具日至现场受理日1个月内有效)及有效期内的学生证(研究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材料同大连户籍申请人员。

  上述现场确认审核材料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必备材料,缺一不可,所需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并按所列顺序装入档案袋(申请人员自备),加贴封皮(见附件4)。其中,第1项、11项不要装订,第2-8项和第10项按照顺序左上角装订,第9项单独装订。

  (五)资格认定

  大连市教育局在受理申请后做出认定结论。根据认定结论,在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认定数据确认和生成证书编号。

  (六)公布认定结果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所有申请资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登录大连市教育局官网公告栏查询认定结果。

  (七)领取证书时间及地点

  请申请人一定要按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逾期不领者将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对其认定信息进行注销,本次认定无效。(申请人可在现场确认时选择邮政快递服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1.领证时间: 2018年11月12日-14日。工作时间:8:30-11:30,13:00-16:30。

  (1)幼儿园、中职:11月12日。

  (2)小学、初中:11月13日。

  (3)高中:11月14日。

  2.地点: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F区教育局窗口(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3.领证要求:持证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教育局窗口领取。本人无法到现场领取证书的,须填写委托书,由受委托人携带委托书(见附件5)及持证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代领证书。

  五、其它事项

  1.申请人务必按时参加网上申请,准确录入申请信息,按时参加现场确认并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如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一经发现,除撤销本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外,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在认定期间,已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因参加教师招聘等需要认定机构出具证明时,请持本人身份证到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教育局窗口开具。

  联系电话:0411-6585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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